经济政策阐释|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录入编辑:147小编 | 发布时间:2023-01-10
(作者:九江出入境12360)
原副标题:经济政策阐释|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经济政策
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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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自贸区等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是我省开放的由亚姆区,充分发挥着开放的关键询问处促进作用。依照2019年8月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入境总署正式发布的《有关在综合性自贸区推展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的报告书》(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报告书),全省的综合性自贸区都能积极开展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所以,此项经济政策能给民营企业增添甚么样便捷呢?一起来介绍呵呵吧~
一
甚么是营业税通常税款试点工作?
营业税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经济政策单纯而言,是突显综合性自贸区内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营业税通常税款身分,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能开据营业税普通发票并参予亚洲地区各个环节的税赋减免。在不负面影响民营企业原本边楼出外销售业务的与此同时,与此同时实现跟亚洲地区经商更为便捷的效用,将综合性自贸区从原本的面向全省国际性消费市场升级换代为面向全省国际性亚洲地区三个消费市场。
二
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需要满足甚么条件?
01
民营企业信用等级为通常信用民营企业及以上;
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出入境有关规定,设置符合出入境市场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03
对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实施分开管理。
三
民营企业获得试点工作资格证书需要甚么样步骤?
依照试点工作报告书,民营企业获得试点工作资格证书需以下步骤:
01
综合性自贸区备案
符合条件的综合性自贸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门和直属出入境将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向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出入境总署备案后,能积极开展通常税款资格证书试点工作。
02
民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工作
综合性自贸区完成备案后,符合营业税通常税款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民营企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工作。
03
民营企业向出入境提出申请
民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向主管出入境提出申请,主管出入境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民营企业。
四
资格证书生效后适用甚么税赋经济政策呢?
01
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各个环节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赋)。
上述暂免进口税赋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出入境市场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赋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工作民营企业所在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的税赋经济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外(以下简称区外)税赋经济政策补征税款。
02
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经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工作地区的货物;
2.从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试点工作地区除外)或出入境保税市场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工作地区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工作地区内非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工作地区内其他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03
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自贸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市场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工作地区内其他试点工作民营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工作民营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时的状态向出入境申报缴纳进口税赋,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04
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经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出入境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工作民营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试点工作地区、自贸区除外)或出入境保税市场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市场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工作地区内非试点工作民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05
向出入境特定市场监管地区或者出入境保税市场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经济政策。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营业税、消费税免税经济政策。
06
区外销售给试点工作民营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赋经济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工作民营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经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消费税。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入境总署、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工作民营企业适用区外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五
其他要点
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进出保税货物,应当设立通常税款民营企业专用电子账册。
试点工作民营企业自行管理非保税货物,应当如实记录非保税货物进、出、转、存情况,并留存三年。
试点工作民营企业非保税货物不实施账册管理,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出区手续。
出入境依法对民营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积极开展稽核查。
注:
因各地税务部门会依照当地情况对试点工作民营企业使用的市场监管方式提出不同要求,故本文提到的市场监管方式仅供参考,建议试点工作民营企业依照货物及对方民营企业性质、销购流向等提前咨询税务部门能适用的税赋经济政策及市场监管方式。
审核:民营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供稿:吉安出入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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